[摘要] 11月2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而致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健康权纠纷案。
11月28日,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而致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1年6月份,被告某钢构公司承包了某木材厂彩钢瓦厂房工程,后将钢构安装发包给了无资质的被告刘某,将吊装工程承包给了第二被告某吊装公司。原告詹某受被告刘某雇请来到工地做事。
6月27日,原告在约5米高未设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上固紧钢构螺丝,当时第二被告的安装吊车正在吊装一横梁,因立柱的地面固定螺丝未完全紧固好,致使立柱有些歪,第二被告的吊车在将横梁放在立柱上时便向原告方偏离。因吊车地面无指挥人员,被告刘某当时正在原告对面做事,看见此情况便叫第二被告的吊车司机把梁往原告前方摆一点,以便将梁放正。
但第二被告的吊车司机非但未将梁吊正,反而更偏向原告一方,致使原告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上被挤摔下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0天,用去医疗费32390.5元及医疗辅助器具拐杖120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原告为其受伤后的其他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6326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被告应承担原告受伤的60%的责任,被告刘某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二被告承担42029.86元;被告刘某承担1085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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