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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大房地产税收监控 本月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调整

中国江西网  2014-01-22 11:08

[摘要] 21日下午,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转让普通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为10%。此外,江西将加大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谢子玥报道:21日下午,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转让普通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仍不清算的,为10%。此外,江西将加大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在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延伸。

记者获悉,去年底,省地税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按房地产收入1%、3%、5%三档改为四档,即:转让普通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仍不清算的,为10%。新的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对于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个人开征房产税问题,地税局副局长王显和表示,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与省内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从经济、民生、税收等方面,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相关调研工作。同时,借鉴已试点地区经验,开展对房地产税改革的相关调研,全面分析测算和掌握税源情况。与此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管手段,针对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力度,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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