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某受雇于张某,替张某装修其收购的学校。但工程结束后,张某一直没兑付12万余元工程款。石某为此诉诸法院,结果官司胜诉一年多,这笔工程款仍无着落。
石某受雇于张某,替张某装修其收购的学校。但工程结束后,张某一直没兑付12万余元工程款。石某为此诉诸法院,结果官司胜诉一年多,这笔工程款仍无着落。
根据石某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记者了解到,张某所在的九江私立育才中学原欲收购九江市搏击武术学校。2009年5月底,张某与石某口头约定,由石某对九江搏击武校进行装修,工程结束后再付款。此后,石某带人对九江搏击武校的办公室和教室等内、外墙、水泥地面、扣板吊顶及窗子等进行了装修和改造。2009年7月15日,石某与张某一起结算出总装修费用为12万余元。石某要求九江私立育才中学与九江搏击武校付款,但两家互相推诿。万般无奈之下,石某将张某与九江搏击武校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石某对九江搏击武校进行装修,系与张某之间的约定,且工程结束后亦是与张某进行了结算,故可认定定作人系被告张某,张某依法应当向石某支付报酬。虽然石某所装修的是被告九江搏击武校的办公室和教室等场所,但九江搏击武校不是定作人,故石某要求九江搏击武校承担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
因此,2010年3月19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石某支付拖欠的12万余元工程款;同时驳回石某要求被告九江搏击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让我失望的是,官司虽然胜诉了,工程款依旧迟迟难给付。”石某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大约过了15天,我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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