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江西省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
日前,江西省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限满后不再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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